分居分家产: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怎么办?
2020年8月13日 11:11对于分居分家产而言,某一方在公司里的股份有可能是婚姻共同财产,而不是公司名下的财产(例如房地产)。
文章来源: Focus Law律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是一种常用的商业名号或机构。有人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资本主义的成功和精髓,起源于有限公司的横空出世。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有限公司由三个要素组成,公司,董事和股东。公司是个机构;董事是运行这个机构的负责人,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法人;股东以拥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拥有公司,股份是拥有权的体现。如果公司有数个董事和股东,这三个方面之间(或董事或股东之间),可能会有矛盾,甚至法律诉讼。如果您对有限公司内部的互动或矛盾有问题或兴趣,您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络。
我们今天讲的是分居分家产。例如,男女双方的“关系”或婚姻已经超过三年,双方分居,男方是某个公司的董事和/或股东,这个公司的名下有不动产。按照常规,女方的律师会查询男方名下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查到了这家公司和其名下的房产,女方是否可以通过律师,在这些房产的地契上注册“锁”(notice of claim / caveat)呢?如果注册后,男方到法院提出反对,请求法院判决移除地契上的“锁”(俗称 “解锁”),法院会怎么判呢?
我们先研究一下,在分居分家产的时候,双方认为一个公司的股份是共有财产,法律对有限公司和分居分家产形成的基本概念和准则:
- 如果仅仅以一方配偶在公司里拥有股份为由,在公司名下房地产地契上注册“锁”,理由是不充分的;
- 对于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并不拥有法律或实质上的利益;
- 法律明文要求,是对方个人在房地产里的“业权”或“利益”。
在2016 年初,新西兰的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对于一个信托和分局分家产的案子 (Clayton v Clayton),做出了终审判决。我们已经就此发表过一系列的文章。其大意如下:一方在信托里拥有的权力,可以解释为“财产”。从目前看,这个判例没有推翻或影响上述基本概念和准则。
公司是个不同的名号。总体来说,对于分居分家产而言,某一方在公司里的股份有可能是婚姻共同财产,而不是公司名下的财产(例如房地产)。当然,每个案例有其独特的事实和内容。在决定是否给房地产地契上“锁”的时候,必须进行仔细调查和分析,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不会出现上“锁”后,又被法院判决必须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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