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分家产:钻戒,名车,归谁所有?
2019年4月15日 11:05分居分家产的时候,房产(不动产)肯定是大项目,需要当事人和他/她的律师仔细取证,认真分析,和及时采取保全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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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分家产的时候,房产(不动产)肯定是大项目,需要当事人和他/她的律师仔细取证,认真分析,和及时采取保全全措施。但除了房产外,其它物品也可能具有相当大的价值,例如,钻石,名车,古董,黄金,公司股份,银行存款等等。新西兰的法律,把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有时候,动产的价值甚至会超过不动产。如果双方在一起的时候(婚姻或同居),名车在某一方名下,但双方都曾经使用,又如某一方曾经送给对方钻戒,在分居分家产的时候,名车和钻戒应该归谁所有呢?
我们来看高等法院近期 2018 年的一个上诉案例如下:
- 男女双方同居4年半左右,并育有两子;
- 男方在前段婚姻生有两个女儿;
- 在双方开始关系之前,男方买入一辆马萨拉蒂名车;
- 在双方同居后,这辆名车停放在两人的住处,两人都可以使用;
- 在双方确定关系的时候,男方送给女方一个钻戒;
- 男方说,在双方关系期间,女方多次把这个钻戒还给或扔给男方,然后又求男方把钻戒还给她。在双方关系结束的时候,女方把钻戒交给男方,并说双方的关系就此结束了。
- 女方说,男方把钻戒拿走了,并且拒绝归还;
- 在明知双方对钻戒有争议的情况下,男方把钻戒进行拍卖,卖了$9,000.00。然而,在购买这个钻戒的时候,价格是$20,000.00;
- 女方认为,在经过双方的同居关系之后,名车已经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在分居的时候,按照相关原则,分配这辆马萨拉蒂。男方不同意;
10. 男方认为,他送给女方的钻戒,女方已经“返还”或“送还”给他,所以已经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不同意;
11. 关于名车,法官认为:
- 马萨拉蒂曾经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 1976年的法案对于双方的共同家庭用品(包括汽车)的定义是, “完全或主要用于家庭用途” 。
- 在双方关系期间,那台马萨拉蒂没有跑很多的里程。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只跑了3000公里的里程;
- 在双方关系开始后的第三年里,男女双方在澳洲生活。他们在回到新西兰的短暂期间,使用过这台马萨拉蒂;
- 男方一直没有使用马萨拉蒂做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他都是徒步往返;
- 但是,在马萨拉蒂什么时候使用过的问题上,法官倾向于女方的说法。在双方关系开始后的头两年 里,他们只有这台马萨拉蒂,在其中一些时候,他们借用了另外一台车;
- 在双方关系结束前一年,双方从澳洲返回新西兰居住,购买了一辆丰田车。丰田车是家庭用车,马萨拉蒂也可以是家庭用车;
- 虽然马萨拉蒂的里程数很低,但是还是跑了里程了;
- 在双方关系期间,男方用双方的共同收入,支付了马萨拉蒂的费用;
- 所以,基于各方面的因素,马萨拉蒂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配。
12. 关于钻戒,法官认为:
- 男方把钻戒送给了女方,那肯定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 赠送的法律定义是,首先要有送出的动作,然后是送出一方的意图。这是送出一方的意图,而不是接受一方的看法;
- 钻戒本身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定情物品;
- 男方需要举证,证明女方有意图把钻戒返送给男方;
- 但是,男方的证据不足。女方很可能把钻戒交给男方,但是没有把钻戒赠送给男方的意图;
- 所以,钻戒应该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完全归女方所有。
我们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评判动产的时候,我们要验证,有没有“完全或主要用于家庭用途”?如果是物件赠送或返还,送出一方是否有赠送的“意图”?另外,在明知物品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强行占为己有或卖出,在之后的法庭判决时,如果确认物品是对方的个人财产或是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物品的价值(如果是共同财产,很可能是一半)要从这一方的应得数额里扣除,算回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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