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菜单

我们应该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吗?

分享
0:00/0:00

个人认为,所谓“保持愚昧的权利”是一个伪命题,没有足够的认知,也没有充分的选择,就无从谈选择的权利。

倘若有一名富翁,吃腻了大鱼大肉以后成为一名素食主义者,我请他吃饭的时候点了几道素菜,这当然是尊重他选择吃素的权利。而对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每天只能馒头咸菜度日的人来说,谈什么“尊重对方吃馒头咸菜的权利”就非常荒谬了。正如 @Timothy Wang 回答中所说的,愚昧就像是饥饿,是一种遭遇,而没有什么“饥饿的权利”。

选择是一方面,认知也是一方面。假如有一名小朋友对海鲜过敏,但孩子的父母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食物过敏的严重性,满心觉得靠“锻炼”能改变孩子的过敏体质,强迫他吃下大量的鱼虾,导致孩子因为过敏反应住院,这可以说是一种愚昧的表现了。如果认为有所谓“愚昧的权利”的话,就会出现一种论调,认为父母有选择如何养育孩子的权利,不容他人干涉。但您去问问这位可怜孩子的父母,他们是真的希望孩子住院甚至丧命吗?未必,他们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孩子好,认为要给孩子吃好东西增强体质,如果他们有足够充分的认知,知道过敏体质无法通过“锻炼”来改变,那么未必会作出同样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确保每个人都能明确知道选择的后果,而不是用一句“选择的权利”就搪塞过去。

所谓“保持贫困的自由”同样是个伪命题。我有一位美国朋友是登山爱好者,去年他去西藏爬横断山脉(上图是他在山顶展示德州“孤星共和国”旗帜),看了很多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状况。回来以后我问他,对西藏感觉如何。朋友说,自己对西藏问题的很多看法都改变了,从前接受的一套观念认为西藏人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遭到了干涉。而当他真正看到当地人住的如何,吃的如何,用电用水的情况如何,才真正意识到,可能很少有人会自愿“选择”这样的生活。我说,你悟了,无选择,即无权利,there is no "right" without a "choice".

郭德纲相声里面有一段,说于谦的母亲信“一贯道”,生病了去城隍庙讨香灰,喝下去以后拉出来一盘蚊子香,为了治病割了儿媳妇腿上一块肉,吃了就死了,葬礼上儿媳妇疼的哇哇哭。这个段子里面,病人想要的不是香灰,不是吃一块大腿肉,而是希望获得健康。我们应当尊重的是他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是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而不是“喝香灰的权利”。

不知选择的后果,何谈选择的自由?这一点务必要弄清楚。

--------------------------------------------------------

这个问题至少有两个相当不同的层面,不过之前大多数答案就搞混了。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赞同自由主义。如果我们赞成自由主义,就意味着我们认同每一个人有权选择和实践自己想要的生活,这当然包含了某一个特定个人有权选择一些看上去“很愚蠢”的生活,比如一个人有权选择抽烟,或者有权选择参与非常危险的极限运动。在这个层面上,只有某一些特定的行为会受到禁止,比如一个人不能选择连环杀人狂的生活。这些特定的行为基本都写在刑法里了。

在这个层面存在三个最显而易见的争议之处。其一,有些人在根本上主张一个人没有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最为常见的一类论证是:为了人类 / 国家 / 民族的某个宏大目标,可以牺牲个人自由。其二,哪些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禁止,哪些行为可被接受本身并不存在外在的判断标准。把判断标准交给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我们显然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的规定本身是否可被接受,或者需要作出改变。其三,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是否等同于这个人的选择应该受到他人的“尊重”。这些争议都需要做更加具体和细致的处理。

当然如果我们赞同自由主义,那么我们至少在表面上都会同意“我们应该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毕竟这看起来是自由主义的直接推论结果。但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不同的人对于自由主义的理解其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具体来说在认可第一个层面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回答第二个层面的问题:“选择”是什么意思?举例来说,即使在第一个层面,我们达成一致:一个人有权选择抽烟。仍然存在进一步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从来不知道烟草的危害,并且被烟草广告所围绕,那么这个人选择抽烟,是一种“真正的选择”吗?再举一个例子,即使在第一层面我们都同意,某某民族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但如果这个民族在这个国家中在求学、就业、住房等各领域受到系统性的歧视,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个民族的许多成员选择成为街头混混或者无业游民是“真正的选择”吗?

第二个层面存在的争议更大。有些人认为,自由主义建立在“真正的选择”之上,而“真正的选择”是需要许多制度、政策、补贴进行支持的,比如义务提供基础教育,比如削减贫富差距,比如要求企业披露产品风险,比如限制竞选广告,比如保持公立的广播台电视台。只有这些才能够使得每一个人真正得到必要的物质资源、教育资源、信息、机会,从而可以做出自己的人生选择。

桑斯坦在《权利革命之后》一书中还提过另一个更加复杂的论点:个人的偏好不是固定不变的、外生的事物,相反个人偏好是可得信息、现存消费模式、法律规则,或者更宽泛的说整体社会环境的产物。因此“愚昧”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相反某些特定“愚昧”的状态或者“愚昧”的选择本身就是特定政治制度和市场潜移默化的产物。

但还有些人认为,这种所谓“真正的选择”说辞只是父爱主义的虚伪掩饰,政府利用这种说辞扩张的监管的范围,并且反而会损害个人的自由。对于这些人来说,“有权选择”仅仅意味着不存在物理层面的束缚。在具体的政策和操作层面,这种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在历史上存在大量愚不可及的公共政策,所以我们确实需要高度警惕政府利用各种说辞扩大职权,也要尽量避免“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但是在理论层面,我个人始终认为,那种认为“一个人只要不存在物理层面的束缚,就可以被视为拥有自由”的理论一点不蠢,反而是极端的精明和邪恶,当然这句是纯私货。

所以我们可以看见,同样是认可“我们应该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在第二个层面如果持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导向完全相反的公共政策。因此我同意@王瑞恩所说,所谓“保持愚昧的权利”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个空洞的权利本身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到底希望在这个权利下引申出怎么样的具体政策。

(文章转载自知乎日报 作者:王瑞恩、姜源

注: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新西兰先驱报中文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新西兰先驱报中文网致力于帮助文章传播,希望能够建立合作关系。若有任何问题请联系enquiry@chnet.co.nz。

chinesenzherald.co.nz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责编:Bonny

(责编:新西兰中文先驱网

chineseherald.co.nz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