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分居分家产,位于中国(或其它国家)的财产可以一起分吗?
2019年11月21日 15:49我们知道,新西兰的婚姻(同居)财产的分配或纠纷,都要按照1976年的法案执行。
作为移民到新西兰的一代人,很可能我们其中的一些人,在新西兰有财产(例如房产),在原住国,例如中国,也有财产(例如房产)。我们和大家讨论过,在婚姻(或同居)开始前或开始后,双方可以签署协议,写明什么是各自的个人财产,和什么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另外,在双方分居的时候,双方可以签署分居协议,写明各自保留什么自己的财产,以及共同财产怎样分配。如果在中国(或其它拥有司法主权的国家或地区)有财产,在新西兰也有财产,这些是要一起处理,还是要分开的呢?
我们知道,新西兰的婚姻(同居)财产的分配或纠纷,都要按照1976年的法案执行。这个法案里有一条说,本法案适用于在新西兰的不动产和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动产。数年后,国会通过修正案,在其后加了一条说,如果双方已经协议写明按照本法案执行,那就按照本法案执行。如果双方在婚姻(或同居)开始之前,按照相关要求签署协议写明,不按照本法案执行,那就不按照本法案执行。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按照外国法律执行,会有违司法公正或公共政策,那么法院可以规定按照本法案执行。
法律条文可能枯燥无味,难以理解。我们看一个数年前高院的实际判例如下:
- 女方是新西兰人,男方是英国人;
- 男方到新西兰旅游期间和女方相遇,双方坠入爱河;
- 之后,两人一起到英国伦敦生活,住在男方早些年已经买入的住宅里;
- 在英国期间,男方还投资买入了其它物业,女方做出了一些贡献;
- 数年后,因女方思念家乡,双方一起回到新西兰;
- 在新西兰期间,双方共同成立了公司,买入了物业;
- 最后,双方分居了,要分家产;
-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入禀新西兰法院。男方认为新西兰的法院只能对位于新西兰境内的物业(不动产)出具法令,也就是新西兰法院对海外的不动产没有司法管辖权,女方认为,基于普通法里的公平合理原则,女方应该从位于英国的物业里得到应有的一份,1976年的法案没有禁止新西兰的法院出具法令。
- 高院的法官认为, 1976年的法案写明了,新西兰所有分居分家产的事务都要按照这个法案进行,而且法案不适用位于海外的不动产。由于司法主权的传统理念,新西兰法院的法令也无法在外国执行。所以,法官驳回了女方的说法,并只对位于新西兰的不动产做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是高院的判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更高层级的法院判例否决。司法委员会已经对这个案例引起的后果做了建议,但是还没有立法改动。对于现在的法律现状,可以总结如下:
- 就分居分家产而言,新西兰家庭法院很可能不会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做出判决;
- 但是法院对位于海外的动产(包括出售不动产的所得款),可以做出判决;
- 在双方开始婚姻(或同居)之前,可以按照程序,签署协议,一旦分居,财产按照某个外国法律进行判决。但是,新西兰家庭法院可以否决这一条;
- 即便如此,如论是在签署合约或入禀法院的时候,双方都应该把所有财产都放到台面上,不应有所隐瞒。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包括任何有关协议或分居分家产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络。
文章来源:Focus Law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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