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2018年8月30日 10:39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侨报网综合报道】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昆山街头砍人案事件始末: 砍人反被杀
据法制晚报报道,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消息称,刘某某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据悉是甘肃人,2001年7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从19岁起,一共坐了五次牢,五次加起来10年5个月。
随后,有消息称,事故中死亡的刘海龙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对此,当地警方表示,正在核实这一情况。
此外,有消息称,刘海龙在当地属于恶霸级的人物,当地人称其为“龙哥”。且刘海龙还是名为“天安社”cosplay团体中的一员。
据悉,“天安社”是一个中年男性短视频Cosplay团体,早期致力于在快手上扮演社团故事,曾经的快手天团,对中年男性有神秘诱惑力,主要生活来源是放贷和中介。常在一起裸露文身喝酒,去年开始拍黑帮小电影,后快手被整顿,天安社过气。这个社团组织庞大,粉丝众多,入社必须先文身。
从视频中可见,刘海龙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锻炼身体且有一定的搏击技巧,但最终还是死于刀下。 网传骑电动车的男子是当地一家酒店的保安队长,曾有过特种野战军的经历。
法律焦点: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下面是几名律师的见解。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宝马司机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自行车车主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自行车车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自行车车主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宝马司机后,自行车车主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此外,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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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纽约侨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