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镇宇律师】狗咬人之后
2017年6月13日 13:04犬只管理法(Dog Control Act 1996)(下称本法)是管理犬只的法源依据。本法第57(2)条规定,攻击人类或其它动物的狗的狗主,依法可以处以不超过3千元的罚款和赔偿因为攻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来源:智博法庭事务 甘镇宇律师
这周换个主题,我们来谈谈狗的事。其实,这已经不是我第一次谈论狗的事了,印象中至少有过两次。既然过去已经谈过,今天还值得再谈吗?值得,绝对值得。因为每个案例都有它不同之处,都值得学习。
有关狗的事,犬只管理法(Dog Control Act 1996)(下称本法)是管理犬只的法源依据。本法第57(2)条规定,攻击人类或其它动物的狗的狗主,依法可以处以不超过3千元的罚款和赔偿因为攻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这里所谓 “任何损失” 涵盖了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从罚则来看,狗主对自己的狗的责任不小。
我们假设狗主是老王,如果老王的狗攻击了他人,而且证明属实后,本法第57(3)条规定,除非老王能够说服法官他的狗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发生攻击行为的,否则,法官没有其它的选择,“必须”(must)下令毁灭老王的狗。对于不相干的人来说,毁不毁灭一条狗,可能在情感上不会有大的差别。但是,如果是一条跟了老王许久的狗面临必须被毁灭时,老王肯定会竭尽所能、想方设法地保住狗的一条生命。问题是,本法留下多少空间让狗主可以不让自己的被人道毁灭?
案例:老王有条狗,叫 “姿姿”。“姿姿” 有不止一次咬伤人的记录。2016年的10月,老王计划到日本度假两周,期间为了确保 “姿姿” 有人照顾、不犯事,老王特别请了他的室友老张来看管。由于 “姿姿” 过去有不良的记录,老王特别嘱咐老张要如何照顾 “姿姿”,例如,给 “姿姿” 喂食时,必须在户外,而且必须要 “姿姿” 先坐下,然后再放下食物。这些程序完成后,才准许 “姿姿” 开始进食。这些繁杂的程序对老张而言并不陌生,因为老张曾经不止一次在老王短暂出游时看管过 “姿姿”,最长的一次大约5天,而这5天也都是平安无事。但是在老王这次长达两周的旅游期间,老张有一次因为外面下雨,所以决定让 “姿姿” 在室内进食。虽然老张小心翼翼,把食物高举,但在伸手拿 “姿姿” 的水盆时,还是被 “姿姿” 咬了手掌和手臂。老张拨打了111求救,他被送到医院治疗并缝了好几针。
由于老张被咬,市政府依据本法第57(2)条起诉指控老王,因为老王有绝对责任(strict liability)必须对 “姿姿” 的行为负责。如果指控成立,那老王就必须面临罚款,而 “姿姿” 必须依据第57(3)条面临安乐死。由于市府的证据确凿,老王唯有的辩护理由是:1)他带 “姿姿” 参加过狗的专业训练中心的训练;2)“姿姿” 此次咬伤老张是因为老张违反了喂食程序造成的。对于老王的辩护理由,法官没有接受。原因是,老王没能够说服法官他是 “完全无责” 的!法官说,老王的 “姿姿” 在过去有多次伤人的记录,而且专家也告知老王 “姿姿” 是一只有攻击性且危险的狗。在了解这些信息的情况下老王还是选择请老张代为看管,而不是交由专业的人士看管,因此老王没有能够说服法官他是 “完全无责” 的。
既然有责,法官依据本法第57(2)条对老王进行罚款就是必然的,但是老王希望罚款后,还是能够挽救 “姿姿” 的生命。因此他辩称此次 “姿姿” 咬人的原因是老张没有按照喂食的方式处理,所以才造成对老张的伤害。对此一说,法官不予采纳,原因是:1)“姿姿” 攻击性的行为是它的本能,这是专家都无法改变 “姿姿” 的事实;2)老张对 “姿姿” 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人,除了没有按照程序喂食外,“姿姿” 依旧是如此地具有攻击性。老王没能说服法官 “姿姿” 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发生攻击行为的,因此依法 “姿姿” 必须被毁灭。
看了这个案例,你对养狗有什么看法?我的看法是:1)本法明确规定狗主对狗的行为有绝对责任;2)狗咬伤了人或其它动物等,狗主有负担任何损失的责任;和3)任何狗发生攻击性的行为,最后都可能导致狗被人道毁灭。最后的总结是:养狗真不是件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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