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镇宇律师】来自父母的钱,是 “即要即还” 还是 “有了才还”?
2017年5月24日 17:21这周案例的目的是提醒 “来自各地” 的 “父母”,在汇给孩子你的 “老本” 前,应该知道这笔钱的性质是 “借贷” 还是 “赠与”,以及应该如何借由法律来保护自己。
来源:智博法庭事务 甘镇宇律师 关于父母汇给子女购买房产或其它目的的资金是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我在我的专栏和公众平台和大家分享过不少血淋淋的案例。过去许多的案例,都是华社 “自己人” 的案例。因此,案例参杂了不少 “文化” 的色彩。
这周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个本地白人Kiwi父母和他们的女儿之间一个血淋淋的案例,因为两造双方都是Kiwi,所以思维上不存在 “文化” 的差异,因此华人父母们可以从中学到更多的如何保护自己 “老本” 权益的知识。这周的案例本月10日和11日的英文先驱报都有提到过,其目的当然是提醒 “来自各地” 的 “父母”,在汇给孩子你的 “老本” 前,应该知道这笔钱的性质是 “借贷” 还是 “赠与”,以及应该如何借由法律来保护自己。
这周的案例包括许多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时间链,我就不多说了,因为我的分析不是法律依据,仅供参考。你有兴趣的话,我这里有案例,可以向我或你的律师索取。
案例:WARIN 夫妇(下称婉玲夫妇)倆育有一女,名字叫 Collen 小姐(下称孔玲小姐)。婉玲夫妇倆自1996年的11月起就开始和孔玲小姐发生了 “经济” 上的往来,初期的金额是10万元。婉玲夫妇和孔玲小姐当时签有抵押协议,并且孔玲小姐承诺她会替婉玲夫妇盖一套可终身享用的住房。从这个经济往来的背景可以看出,孔玲小姐是在开发土地,也因此在税务上会遇到现金流的问题。婉玲夫妇再次支付约14.2万元的现金给孔玲小姐,以便其支付GST。而原先的抵押协议也因为孔玲小姐的安排,不了了之了。除了这两笔帐目外,在2010年到2014年间,婉玲夫妇分23笔陆续地将总计约12.6万元的资金转给了孔玲小姐。从1996年到2014年,婉玲夫妇总共转给了孔玲小姐36.8万元的资金。婉玲夫妇从2012年的5月到2015年的8月持续地通过律师向孔玲小姐发出律师信(letter of demand),要求她还钱。婉玲夫妇除了要求孔玲小姐提出她当时的财务状况佐证外,也考虑到孔玲小姐的还款能力,因此建议她每月还款500元。但是孔玲小姐对婉玲夫妇的律师信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复。虽然她在2016年的6月给婉玲夫妇写了封详细的信,但此时婉玲夫妇已经开始了法律诉讼程序。
从表面上看,婉玲夫妇指控自己女儿孔玲小姐必须还债的纠纷很复杂,但是纠纷的重点是,婉玲夫妇说他们借钱给孔玲小姐的条件是 “即要即还”(on demand),而孔玲小姐则说当时借款的协议是 “有了才还”(as and when)。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只是在审理案例 “事实上” 的纠纷,而不是解释法律或法律应用上的纠纷。
法官的判决是婉玲夫妇当初借款的条件是 “即要即还”,原因是婉玲夫妇曾找过律师要求孔玲小姐还款,虽然两造双方从没有签署正式的借贷文书,但是律师那里有书面记录和孔玲小姐自己的回复,再加上孔玲小姐的报税记录。这些记录都佐证了婉玲夫妇当时借款的条件是 “即要即还”。除此之外,法官还认为,虽然婉玲夫妇借款给孔玲小姐时没有说明利息,但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是孔玲小姐应该以5% 的年利率,从2015年的9月(最后一封律师信发出日期后的一个月)开始计算到判决日偿还利息。
这个案例有许多值得华社认为 “我的子女我最清楚,类似的纠纷绝对不可能会发生在我身上” 的父母注意的地方:1)法律推定(presumption)父母的钱 “给” 子女是 “赠与”,如果父母说是 “借贷”,那父母有举证的义务;2)如果是借贷,建议委任律师,协助以文书方式落实借贷的事实;3)孔玲小姐在诉讼阶段,从没有否认来自婉玲夫妇的资金是 “借贷”,争议的只是 “即要即还” 还是 “有了才还” 而已。但是同样的争议,不见得会发生在你身上;4)孔玲小姐没有争议资金是 “赠与”,其实和证据有关;5)父母汇款给子女 “买房” 或任何性质的汇款,如果目的是 “借贷”,应先小人后君子,建议双方考虑通过律师签署正式借贷文书;6)“口头” 借贷也是借贷,但是如果没有任何文书或其它证据,请切记父母汇款给子女的钱,法律假设的前提就是 “赠与”;7)来自中国,许多父母拿钱给子女前,绝少和子女谈钱是借贷还是赠与,但是与其日后让出去了的钱因为性质产生争议成了血压高的因素,不妨在汇款前说清楚、讲明白是借贷还是赠与;和8)期待侥幸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如期待庆幸有了万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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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es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