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新冠大流行过后,这四件事得改改了
2020年4月8日 11:53新冠肯定不会是新西兰面临的最后一次瘟疫,未来新西兰人需要回望我们时代的国家紧急状况,帮助他们抵御自己时代的瘟疫。
注:本文为评论文章,英文原文作者为怀卡托大学法学教授Alexander Gillespie
新西兰中文先驱网 Angela 编译 随着政治家们开始在封锁中无所事事,他们应该开始好好思考这种全国紧急状态过去之后,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下是供他们打发时间的四个建议。
首先需要做的是将吐口水入刑。
根据《垃圾法》,乱吐口香糖获刑的几率要比朝他人吐口水要大得多。不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情况还是很反常的。因为根据《犯罪法》,任何“在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或解释的情况下,故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造成或导致其他人产生疾病”的人士,最高可被判处14年监禁。
其中的问题在于,如果这个人并没有导致自己的目标人士生病时会怎么样。
退一步来说,吐口水的行为应当被当作普通袭击。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吐口水的行为并不会轻易被纳入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还有很多其他考量,在没有其他加重伤害的前提下,并未将吐口水作为更严重的袭击行为。这一点需要改变。
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增加一些额外的刑罚,比如在一些被认为是攻击性的行为上。此举能够进一步保护警察,一线员工,以及其他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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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则需要重新考虑的法律和疫苗有关。一旦新冠疫苗在一年或者18个月后面世,这条法律将变得无比重要。
1863—1920年期间,新西兰曾规定强制接种天花疫苗。西班牙流感过后,这种接种疫苗的义务渐渐消失了。由于大家对这一次瘟疫的记忆如此深刻,强制接种疫苗似乎已经没什么必要。
在接下来数十年,随着卫生条件和市镇规划的改善,以及很多传染病疫苗接种规定的出台,即便基于《1956卫生法》新西兰总督保有设立法规的权力,“为防止需隔离检疫的疾病为国民接种疫苗”,接下来数代新西兰人通常不会面临相同的风险,也不会理解这类拯救了此前几代人的法律(的重要性)。
在这种氛围之下,拒绝接受任何医学治疗的权利成为了新西兰《权利法案》的一部分,很多人也将此理解为不接种疫苗的自由。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这种解读是否正确,如果是,那么在全球瘟疫大流行的情况下,这种权利是否可以在遵循法律的合理前提下进行削减,而这种削减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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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需要修改的法律和检疫隔离有关。第一部法律试图控制传染病在新西兰境内传播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842年。此后每当有另一波传染病席卷全国时,法条都会增加,立法者们也试图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1872年和1900年还出现了更严格的法律,尤其是鼠疫风险出现的时候。
1918年西班牙流感爆发后,《1920健康法》设定了现行《1956健康法》所依据的标准。 尽管该法赋予了对人和地区进行隔离和检疫的广泛特殊权力,《防疫法》赋予了总理特殊权力,而《民防和应急管理法》允许发布命令,停止可能造成紧急事件等的任何活动,21世纪的立法必须依照以上规则,进行更加现代、细致以及严格的修改。
从电子监控,到社交疏离,再到全国封锁,这些规则需要明确。
第四个需要考虑的是皇家委员会。虽然我认为这届政府的表现堪称典范——比自从1840年来的任何一届政府都要好——在处理这次瘟疫大流行及其对国家的影响上,弄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以及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什么样的经验是有必要的。
从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第一次全国性分析,到最终的恢复过程,(政府)应当委派皇家委员会审视在卫生、科学、经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文化背景等领域的处理方式。
这一举措可以留下公共记录:在抗击瘟疫的过程中,什么起了作用,什么没有,哪些差距非常明显,下一次能够如何进行改善。这种反思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新冠肯定不会是新西兰面临的最后一次瘟疫,未来新西兰人需要回望我们时代的国家紧急状况,帮助他们抵御自己时代的瘟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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